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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 年我國新開放多張跨區數位有線電視執照,目的在引進市場競爭,加速數位匯流。但新進業者隨即遭既有業者以其壟斷勢力阻止進入市場。多家新進業者因不堪在頻道授權上遭到差別待遇,2015 年向 NCC 申請調處,但歷經多輪會議毫無結果,既有業者悍然拒絕依有線電視法三十六條,按實際訂戶數計算頻道授權費。

後新進業者之一的全國數位於 2016 年 3 月向通傳會(NCC)和公平會提出檢舉,指出富邦集團蔡明忠持有「大富媒體」旗下的凱擘有線電視集團,以同時掌控系統台與頻道代理的垂直整合優勢,對全國數位行使差別對待,阻礙市場公平競爭,違反大富併購凱擘時對 NCC 及公平會的承諾(即大富條款)。

時任 NCC 主委的石世豪在檢舉函送達的隔日早上,回應記者詢問時的答覆是:「看不出有明顯違法之處。」這個快速的反應,可能讓既有業者即刻鬆了口氣。有線電視集團以台中房屋拉皮垂直和橫向整合的優勢,主宰有線電視市場的生殺大權, 由少數人決定哪些頻道可以上架,哪些不能,以及維持各區域系統業的獨占或寡占。這個局面應該還是穩若泰山。

沒有料到的是,石世豪主委卸任才二個月,公平會卻在 10 月 19 日委員會議上通過決議,認定凱擘、全球(中嘉集團旗下)和佳訊三家頻道代理商,因為違反公平法第二十條,無理由行使差別待遇,妨害市場秩序,裁罰有史以來最高的 1.26 億元罰款,並限期一個月改正違法行為。公平會主委吳秀明還指出,凱擘的行為確實違反「大富條款」,但為一體適用,決議採差別待遇罰則處理。

針對公平會的裁罰,NCC 發言人翁柏宗表示,現在各大有線電視系統多也同步投資經營頻道代理,依目前的有線電視法,對於頻道代理與系統業者間訂約內容無法直接要求,才主動移交公平會針對違反公平法的部分進行調查。翁柏宗說,對於過去 MOD 等其他非有線電視平台業者,因頻道代理業者的抵制,發生不公平上架的情形,也將制定辦法解決。

相較於全國數位半年多前的檢舉時得到當時 NCC 主委石世豪的「官式回應」,這次二個單位的行動顯示政府部門針對電視與媒體產業的沉疴,有了全然不同的診斷態度。尤其是今年八月重新組成的 NCC 具有相關產業專業,讓人對台灣的電視產業前景,有和以往汽車旅館裝潢截然不同的期待。

針對國內的電視產業發展,到底該更限縮或更放任,政府的態度顯得左支右絀。該管的不管,後果就是財團化愈益嚴重,三個大集團決定了上百個頻道的死活,大部分頻道依照大老闆們定下的規矩,分少少的授權費,爭奪正在委縮的廣告收入。三個大集團也等於決定了觀眾可以看什麼節目,看不到什麼節目。

但是不該管的,卻又管過了頭。在數位匯流的大趨勢下,境外業者來勢洶洶,不論是網路視頻、手機直播、OTT 等,有線電視業者被老舊的法規綁住手腳,只能任由傳統版圖遭鯨吞蠶食。版圖內看似秩序井然,但業者了然於胸,在愈來愈多家庭,已經沒有人搶電視遙控器了。

過去主管部門對於政策的鬆緊,也曾有過不少迷思。迷思之一就是,對財團化的電視產業弊病採取包容態度,尤其對橫向聯合與垂直壟斷優勢下的一些妨害競爭舉措,每每以業界的商業行為看待,怠於行使公權力。一位 NCC 前官員在立法院公聽會上說,「要讓財團賺更多錢,才有能力做更好的節目(與境外節目競爭)」,應可代表部分官員的看法。

只是財團變大了,單一系統集團掌控了台灣約三分之一的有線電視訂戶,訂戶被當成金融商品轉賣,價格從每戶一、二萬炒到五、六萬元,但台灣的電視節目有變更好看嗎?頻道有更多錢購製好節目嗎?從韓劇與日劇的風行,到自製節目比例的衰退,事實相當明顯。

再以這次被公平會裁定違法,對新進業者要求行政戶數 15% 作為最低簽約戶數的行為來說,部分學者或業者的說法是,此舉可讓節目供應商獲得更多收入,維持節目品質。但事實是,這些每年溢收上億甚至數億元的錢,並沒有進套房裝潢實例入節目供應商的口袋,而是被所謂的代理商全數攔截。

有大型財團背景的頻道代理商,憑著世界獨有的頻道代理制度,既可鉗制頻道商,決定他們必須在哪個平台上下架,還可坐收不當利得。在這次公平會裁罰的案例中,頻道代理還可以作為以差別待遇阻斷競爭者,以保護自家財團利益手段。這些財團賺愈多錢,只會讓頻道商更窮,讓整體產業更萎縮。

這次公平會與 NCC 的驚天一舉,對業界來說是震撼彈,但震波能多深多遠,目前還難預測。業界裡一些利益瓜分的潛規則,能不能一一被震出水面?恐怕還是得期待政府部門的更多作為陽台防水修繕,在近乎死水一灘的業界,投入更多石塊。

維護市場公平競爭,與數位匯流的自由化趨勢不僅台中設立公司不違背,甚至還是讓台灣從數位競爭的劣勢急起直追的對症之藥。

台灣仍保有豐富的影視人才,更不缺乏熱情與創意。給大家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,給內容提供者更自由空間去選擇播放的平台,更多機會販售自己的產品,才能真正賺到更多錢。讓觀眾有更多選擇,也真的擁有選擇權,他們自會決定優勝劣敗。

迎接數位匯流的時代,不需政府龐大的硬體投資,也不需多如牛毛的法令與框架,政府該管的,就如此次公平會的裁決,就是護住了「公平」二字。E8FB83ED20B3A9F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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